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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使用VPN或助人“翻墙” 小心被“查水表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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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年初,工信部网站就发布了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决定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3月31日,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。

通知中规定: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,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,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,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

工信部张锋

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、总工程师张峰

近日,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,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、总工程师张峰针对“个别中国境内的VPN供应商已经停止运作”一事回应称,《通知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的行为,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,租用国际专线或者VPN,违规开展跨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这些规定主要是对那些无证经营的、不符合规范的进行清理,一些外贸企业、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,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,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,《通知》的相关规定不会依法依规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什么影响。

关于企业的审批标准,张峰表示,不单单是经营互联网的专线,包括VPN,就是从事基础电信业务,包括增值电信业务,都需获得政府的有关批复。

据了解,其实在此《通知》之前,我国已经对利用VPN进行“翻墙”这一现象进行过监管。
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5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等。”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,一旦通过“翻墙”浏览到了,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。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。第4条规定:“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;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。”第19条规定: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”

2015年初,“防火长城”开始屏蔽国外VPN服务。部分中国内地用户反映无法正常使用国外的VPN服务。当时,外界就纷传中国要封杀部分VPN,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当时表示,“在中国发展互联网一定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,一些不良信息应该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监管,所以,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新的情况出现一定会有新的监管措施跟上”。

此次例行发布会上,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回应经营许可的问题表示,在中国经营相关业务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申请许可,并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

同时闻库还强调,目前我国网络覆盖是非常完善的,应用也是日益广泛。同时我们也会关注老百姓的一些需求。但是通过网络来传播有害甚至是暴恐信息,是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的。

VPN乱象丛生

VPN1

VPN属于远程访问技术,简单地说就是利用公用网络架设专用网络。是为了更方便更安全的进行远程访问而设置的。但是由于之前监管力度不够,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看到了“商机”。

VPN软件又叫“翻墙”软件,“翻墙”属于违法行为,因为所谓的翻墙软件并没有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。国内“翻墙”用户众多,根据市场研究机构Global WebIndex的调查研究估测,中国的VPN用户可能多达9000万。这也让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翻墙软件默默赚钱。

VPN软件商相当于某些做第三方服务的企业,通过私自架设服务器,利用公网网络,通过软件、硬件等设备,把国内与国外对应服务器进行互连互通,使相应的用户能够获取信息。

据了解,VPN一年使用费用约为60-100美元左右。电脑或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特制软件获得加密链接,浏览在国内被屏蔽的外国网站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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